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6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新竹簡易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