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勞小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6年度竹勞小字第7號原告乙○○被告紅蟹將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叁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96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