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 葉佳穎 被告 彭漢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