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062號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代理人 吳俊輝 代理人 林咸亨 債務人 林昆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六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釋明文件所載,本件正確之起息日應為民國
109年7月24日,是以本件債權人請求與主文所示之利息起息日不符部分,應為無理由,故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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