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前經偵查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雷雯華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