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1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7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宜蓁┌─────────────────────────────────────────────────┐│附表:98年度催字第731號│├─┬───────────────┬───────┬──────┬───┬───────┬────┤│編│發行公司│債券期別│債券號碼│張數│面額(新臺幣)│息券張數││號│││││││├─┼───────────────┼───────┼──────┼───┼───────┼────┤│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年度第1期│00000000000A│1張│1,000,000元│1張│├─┼───────────────┼───────┼──────┼───┼───────┼────┤│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年度第1期│00000000000A│1張│1,000,000元│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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