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乙○○
送達代理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1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1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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