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武陵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贓物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6月確定後,合併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5月2日以法矯字第0950015679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5年10月19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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