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085號債權人 黃正園 上列債權人黃正園因與債務人登禾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正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