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1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麥天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刑罰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刑罰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刑罰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刑罰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上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即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即已斟酌在內,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所應再行斟酌者。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34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該34罪均於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等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就該34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書附表「宣告刑」欄所示宣告刑,均漏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且聲請書附表編號14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所示判決日期、附表編號21之「判決確定日期」欄所示判決確定日期,亦各有誤載之處,爰更正如各該欄位所示。
四、經查:㈠除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係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編號
8所示之罪係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外,附表編號1、2、4至7、9至26所示32罪均係犯竊盜罪,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類型、行為態樣及手段相仿,所侵害者復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㈡另審酌下列各法院判決、裁定,亦均已斟酌上情,而分別定
應執行刑如下(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①附表編號2至3所示2罪,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1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②附表編號
11、12所示4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90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③附表編號18所示2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桃簡字第278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④附表編號19、20所示2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99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⑤附表編號24所示3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聲字第81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⑥附表編號25、26所示5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411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
㈢爰再就附表所示34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並參酌受刑人之意
見(見受刑人所出具之「定應執行刑意見陳述書」,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163號卷第91頁)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峻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8月29日111年6月18日111年6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505號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650號、第9599號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650號、第959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3094號111年度簡字第1616號111年度簡字第1616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20日111年10月31日111年10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3094號111年度簡字第1616號111年度簡字第161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23日111年11月30日111年11月30日得否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
編號456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8月16日111年7月9日111年8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1年度營偵字第2288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140號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004號、第162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3095號111年度竹簡字第980號111年度簡字第2470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20日111年12月13日111年12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3095號111年度竹簡字第980號111年度簡字第247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30日112年3月1日112年4月6日得否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
編號789罪名竊盜罪恐嚇取財未遂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7月13日111年5月12日111年8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328號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835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1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5005號111年度簡字第1896號111年度簡字第4075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17日112年2月21日112年3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5005號111年度簡字第1896號111年度簡字第407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23日112年5月29日112年5月27日得否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
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犯罪日期111年5月21日①111年5月27日②111年6月28日①111年8月13日②111年8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519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615號、第30458號、第30461號、第32760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615號、第30458號、第30461號、第327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408號111年度簡字第3903號111年度簡字第3903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2日112年4月7日112年4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408號111年度簡字第3903號111年度簡字第390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6月12日112年6月16日112年6月16日得否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
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8月2日111年7月6日111年8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831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84號、第10847號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875號112年度簡字第1058號112年度苗簡字第198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28日112年5月12日112年3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875號112年度簡字第1058號112年度苗簡字第19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9日112年7月25日112年8月3日得否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
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犯罪日期111年8月12日111年7月2日①111年7月2日②111年7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657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96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3376號、第4415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59號112年度湖簡字第23號111年度桃簡字第2781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20日112年4月18日112年6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59號112年度湖簡字第23號111年度桃簡字第278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7月25日112年6月19日112年8月21日得否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
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7月6日111年7月19日111年8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8871號、第61340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8871號、第61340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990號112年度簡字第990號112年度簡字第1099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6日112年4月6日112年6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990號112年度簡字第990號112年度簡字第109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8月25日112年8月25日112年9月20日得否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
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3罪)犯罪日期111年6月29日111年8月2日①111年7月2日②111年7月2日③111年7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360號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874號、第420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554號112年度簡字第444號111年度桃簡字第2530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19日112年8月8日112年4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554號112年度簡字第444號111年度桃簡字第253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9月20日112年9月26日112年9月29日得否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
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罪竊盜罪(本欄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3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本欄空白)犯罪日期①111年7月20日②111年7月19日③111年7月26日①111年7月20日②111年7月20日(本欄空白)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1049號、第61050號、第61055號、第61056號、第62208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1049號、第61050號、第61055號、第61056號、第62208號(本欄空白)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欄空白)案號112年度簡字第4118號112年度簡字第4118號(本欄空白)判決日期112年9月22日112年9月22日(本欄空白)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欄空白)案號112年度簡字第4118號112年度簡字第4118號(本欄空白)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0月27日112年10月27日(本欄空白)得否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本欄空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