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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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65號債權人微笑時代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宜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孟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一)貴委員會經區公所備查立案之證明及林宜俊當選為主任委員經報備之證明(二)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三)高雄市○鎮區○○路000號7樓之1、高雄市○鎮區○○路000號7樓之3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