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608號債權人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貞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欣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之請求金額,並列明計算式(聲請狀事實及理由第二段總金額21,266元與訂購單金額61,200元不符)。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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