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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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0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朱鼎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戴朝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9,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王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