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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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一、台 陳胤文 因與 陳義雄 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再審(112年度台聲字第884號)依職權裁定更正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84號聲請人陳胤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再審事件,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84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案號欄所載「112年度聲字第884號」,應更正為「112年度台聲字第884號」。
理由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裁定有上述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靜芬法官藍雅清法官蔡孟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