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235號聲請人 蘇展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 陳韶華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 蘇宣誼蘇宣翰 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陳靜芬法官蔡孟珊法官藍雅清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俊雄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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