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簡再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簡再字第7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楊宗勲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宗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之確定判決(109年度交簡上字第450號)聲請再審,雖提出再審狀,然未附具據以聲請再審之原判決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是依據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尚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惟此項程式之欠缺尚非不能補正,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當依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