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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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71號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上訴人即被告 鄒金財
鄒佳蓉 徐鄒五妹 鄒金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71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103年8月1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994,8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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