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91號上訴人即原告 龍畇慈
劉竹玫 劉修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達銘有限公司、 林大耀 間因本院民國10
4年度訴字第169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上訴人龍畇慈為新臺幣(下同)291萬元、上訴人劉竹玫為80萬元、上訴人劉修富為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龍畇慈為4萬4,713元、上訴人劉竹玫為1萬3,050元、上訴人劉修富為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