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54號原告 王惠珍 被告 黃佳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9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李佳容法官薛侑倫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