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俊慶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351號),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備註欄關於執行案號之記載「①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51號」應更正為「①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50號(與107年度執字第351號接續執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備註欄關於執行案號之記載「①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51號」之記載,顯係「①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50號(與107年度執字第35
1號接續執行)」之誤寫,復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