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原告 洪慶德 被告 王介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0號(嗣改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交簡字第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柯欣妮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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