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642號債權人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宣昶 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采如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