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7號原告 陳釗彥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 柯宏奇 律師被告 黃志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交簡字第68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正杰
法官顏碩瑋法官劉冠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