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88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豪旅行社有限公司、 林有行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台豪旅行社有限公司已解散,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陳報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