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家協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改定子女監護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協字第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改定子女監護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乙○○及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甲○○之現住居所地址。
(三)相對人甲○○之失蹤人口報案資料或相關登報資料。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併請陳報相對人聯絡電話(手機及室內電話),以利聯絡。
四、如有任何疑義,請電洽調股承辦人員(電話:00-0000000分機425)。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