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念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58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念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58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而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5866號為不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10414號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而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乙節,有該局民國109年5月18日調科壹字第1092320449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3頁),足認該等物品確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用以裝盛上開毒品之塑膠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之郵件外包裝1個,未經聲請宣告沒收,且無證據足認為應沒收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及數量1「HEMPHEARTS」4包(合計淨重1836.88公克)2「ORGANICHEMPHEARTS」4包(合計淨重2029.7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