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696號聲請人 廖玉嬌 相對人 張永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四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四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表:111年度司票字第00469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即利息票據號碼(新臺幣)起算日001109年12月25日100,000元未記載110年3月25日TH0000000002110年4月8日20,000元未記載110年7月8日TH0000000003110年9月28日20,000元未記載110年12月28日TH0000000004110年11月24日20,000元未記載111年2月24日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