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0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鴻駿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5月16日執行羈押。
二、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事證明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8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鳳山刑事第2庭
審判長法官譚德周
法官高英賓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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