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16號聲請人 陳麗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齡方┌──────────────────────────────────────────────┐│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瑚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后│104年1月31日│33,300元│0000000│││││里分行│││││├──┼─────────┼─────────┼──────┼──────┼──────┼──┤│002│陳瑚│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后│104年2月30日│33,300元│0000000│││││里分行│││││├──┼─────────┼─────────┼──────┼──────┼──────┼──┤│003│陳瑚│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后│104年3月31日│33,300元│0000000│││││里分行│││││├──┼─────────┼─────────┼──────┼──────┼──────┼──┤│004│陳瑚│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后│104年4月31日│33,300元│0000000│││││里分行│││││├──┼─────────┼─────────┼──────┼──────┼──────┼──┤│005│陳瑚│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后│104年5月31日│33,300元│0000000│││││里分行│││││├──┼─────────┼─────────┼──────┼──────┼──────┼──┤│006│陳瑚│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后│104年6月31日│33,300元│0000000│││││里分行│││││├──┼─────────┼─────────┼──────┼──────┼──────┼──┤│007│陳瑚│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后│104年7月31日│33,300元│0000000│││││里分行│││││├──┼─────────┼─────────┼──────┼──────┼──────┼──┤│008│陳瑚│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后│104年8月31日│33,300元│0000000│││││里分行│││││├──┼─────────┼─────────┼──────┼──────┼──────┼──┤│009│陳瑚│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后│104年9月31日│33,300元│0000000│││││里分行│││││├──┼─────────┼─────────┼──────┼──────┼──────┼──┤│010│陳瑚│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后│104年10月31│33,300元│0000000│││││里分行│日││││├──┼─────────┼─────────┼──────┼──────┼──────┼──┤│011│陳瑚│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后│104年11月31│33,300元│0000000│││││里分行│日││││├──┼─────────┼─────────┼──────┼──────┼──────┼──┤│012│陳瑚│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后│104年12月31│33,300元│0000000│││││里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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