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8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涉搶奪等案件羈押在案(98年度訴字第2381號),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犯搶奪等罪,經鈞院於民國98年7月6日以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搶奪罪之虞而裁定羈押在案,本案係因被告女友懷有身孕,經濟無法溫飽,為籌措醫藥費及奉養年邁雙親,因而犯下本案,被告已知悔悟,為此聲請准許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所列舉之罪,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查,被告因涉嫌搶奪、竊盜犯行,經本院於98年7月
6日以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搶奪、竊盜犯罪之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6款規定裁定羈押在案,已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依偵查卷附事證資料所示,被告所涉竊盜、搶奪犯嫌確係重大,已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在案,且被告於本案之前,已有竊盜前案紀錄,竟再犯本案搶奪、竊盜,已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搶奪、竊盜犯罪之虞,被告羈押原因自屬存在,而有羈押必要,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其餘聲請意旨均與被告羈押原因無涉,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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