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8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南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7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王俊南於民國108年1月6日凌晨4時40分許,因懷疑其女友 張雅筑 ,在其前男友 王玉來 位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之住處內,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告訴人即屋主王玉來父親 王延昶 之准許,隨即以攀爬方式爬上告訴人前揭住處一樓車庫上方採光罩,而無故侵入告訴人之住宅,嗣被告準備侵入二樓屋內時,因不慎踩破採光罩而摔至住家一樓車庫,嗣經告訴人發現後報警後,而為警當場查獲,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
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即於108年6月19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撤回其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3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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