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8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廣華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廣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廣華因犯偽造有價證券、贓物、詐欺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23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吳廣華前因犯偽造有價證券、詐欺、詐欺、贓物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六月、十月、四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九月確定,於107年9月28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11年12月27日,經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136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8月13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0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23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君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