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626號債權人 温哲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捷容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㈢提出人民幣兌換台幣4.46元之釋明資料。(如:台銀外匯牌
告利率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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