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湘睿消防企業社
之1號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狀載該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之動產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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