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小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小字第237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許俞屏

黃永仁

郭哲維

被告 彭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新竹縣○○鎮○○路000號)民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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