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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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顏大傑 被告 張振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以107年度司促字第10024號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上開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以107年度補字第73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3萬1,388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2紙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鄭珮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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