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740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司政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玉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小額信貸新臺幣(下同)100,000元部分,貴公司請求逾期繳款手續費外,且依約定書所載利息為0.00,則再請求年息5﹪計算之依據為何?
二、就小額信貸50,000元部分,貴公司請求逾期繳款手續費外,再請求約定利息之依據為何?又請求之29,065元,已包含利息(期付金1,733元已包含利息)及逾期繳款手續費,該部分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並計算貸款剩餘本金為何?(請提出計算式)
三、就信用卡部分,請求之23,900元,包含利息及逾期繳款手續費,請提出利息及逾期繳款手續費得計入循環信用利息之依據為何?(依一般約定條款第七條所載,僅就消費帳款約定),並提出未清償消費款為何(請提出計算式)。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