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777號抗告人 朱俊誠 即受刑人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29號),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朱俊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處刑確定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抗告人犯附表所示10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法院定應執行刑應受比例原則拘束,以他案詐欺罪為例,犯27罪,宣告刑合計有期徒刑30年7月,僅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顯然過重,違反公平正義、比例原則云云。
三、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等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如上所述,並未逾越外部或內部界限,核無違反比例原則之事實。抗告意旨以他案詐欺罪定應執行刑度比附援引,並不適當。
四、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