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傷害等案件(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四八九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高英賓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