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85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零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