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91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連淑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參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連淑慧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14日止累計89,368元正未給付,其中87,849元為本金;1,51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連淑慧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433,758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14日止累計389,031元正未給付,其中381,015元為本金;8,01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391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7849元連淑慧自民國113年05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81015元連淑慧自民國113年05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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