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829號聲請人 廖婉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文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確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109年2月28日」是否有誤?
(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日)請補正確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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