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21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務人林文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陸拾柒萬陸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其中叁拾陸萬零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俊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