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自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自字第29號自訴人 王鍊登 被告北星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北星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偉祥 被告新形象出版事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偉賢 被告 顏義勇 上六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蘇清文 律師
吳詩凡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犯罪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
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選任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狀,刑事訴訟法第38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自訴人王鍊登對上列被告北星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等6人提起本件違反著作權法之自訴,前雖委任 郭峻誠 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然已於110年5月5日具狀向本院解除委任在案,有解除委任狀1紙在卷可憑,自訴人亦未再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倘逾期未補正,即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洪珮婷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敏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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