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166號聲請人 陳楹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21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系爭股票確為聲請人遺失,爰聲請除權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適用第557條至第567條之規定;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民事訴訟法第556條、第559條、第546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本院就聲請除權判決及前此聲請公示催告所應具備要件之一切事實及證據,均得依職權調查,經調查之結果,如認公示催告為不應准許者,得為與准許公示催告裁定相異之判斷,不受前此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之拘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執有系爭股票遺失,而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然查,聲請人並未提出發行公司之股票掛失通知函,且依其聲請公示催告時所提之遺失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僅載明聲請人曾向警局報案其於107年7月13日遺失研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張,但其上未載明遺失股票之號碼、股數等足認為系爭股票之文字,自難認聲請人已釋明系爭股票遺失及其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前所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除權判決,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許丞儀┌─────────────────────────────────────────────┐│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6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研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1│1000││├──┼──────────────┼──────────────┼───┼────┼───┤│0002│研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6500││├──┼──────────────┼──────────────┼───┼────┼───┤│0003│研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1│565││├──┼──────────────┼──────────────┼───┼────┼───┤│0004│研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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