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78號原告 嚴秀鑾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坐落臺中市○里區○○段
802、803、804、807、808、810、829、830、831、832、833地號土地之價額,按上開土地總價額補繳裁判費,並提出上開土地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 林振宣 、 林聰敏 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即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訴請確認原告為所有權人、並請求被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坐落臺中市○里區○○段802、803、804、807、808、
810、829、830、831、832、833地號土地之總價額),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並提出上開土地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