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23號債權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許鎮平 債務人 曾欽賢 債務人 曾耿良 債務人 黃王文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