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肆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5年10月30日與聲請人簽訂存摺存款融資契約,雙方約定於新臺幣250萬元額度內由債務人甲○○自其於聲請人處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000-000-00000-0戶內陸續辦理融資,融資期限自民國94年7月8日起至民國97年7月8日止,融資利息約定按聲請人公告指標利率加2.07%,目前為年利率3.18%,嗣後隨聲請人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借款人未依照本契約各條款之約定按期清償借款本息,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自98年10月30日到期即未還清本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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