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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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93號原告 歐澤村 被告 蔡佳婕
李承霖
張釆焄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4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