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易字第61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正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張正杰所犯者,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所列案件,依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由法官獨任審判,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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